电子数据证据规定

时间:2022-07-13 07:57:13

    电子数据证据规定,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证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的具体方式有四种,电子数据证据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选择终端申报方式、自行EDI方式、委托EDI方式和网上申报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适用方式.将报关单的内容录人海关电子计算机系统,生成电子数据报关单。电子数据证据一旦接到海关发送的“接受申报”报文和“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就表示电子申报成功。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如果在录人报关单数据的计算机上接收到海关发送的“不接受申报”报文后,电子数据证据应当根据报文提示修改报关单内容,并重新申报。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后,电子数据证据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制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同时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

    在实行无纸通关项目的海关,电子数据证据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单独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通常情况下,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按照先后顺序,先以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向海关申报,电子数据证据后提交纸制报关单。但在某些边远地区,海关没有配备电子通关系统.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单独以纸制报关单的形式向海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