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资产管理业务

时间:2022-05-08 07:23:48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于2012年10月18日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公布,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根据2013年6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28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

挪用客户委托资产是证券公司违规证券资产管理的历史教训之一,委托资产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是细则制度安排的突出特点,两个《细则》对保护客户委托资产安全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客户委托资产实施托管;二是委托资产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独立;三是强化内部、外部监督;四是保障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客户资金安全。两个细则是《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的延伸,并委托资产管理明确规范了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条款。证券公司通过完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客户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委托资产管理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证券公司要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分析、评估和核查,有效监督投资交易过程和结果,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