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信用功能

时间:2022-06-01 13:39:14

    票据信用功能,票据信用主体信息票据信用是社会信用的组成部分,信用证券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信用安全。如果票据立法一味地追求“方便”、“快捷”、“效率”,忽视对票据使用所需“稳定”、“安全”、“秩序”的保障,也是不可取的。所以,为追求法律的妥当性和衡平性,实现票据法促进票据流通、保护交易安全的双重立法目的,各国在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前提下,票据信用都对其适用界限加以规定.各国立法在坚持无因性理论构建证券化的票据信用的前提下,票据信用同时作出若干例外的或限制性的规定。

    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票据信用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的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决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票据信用不从实际出发,目追求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必然事与愿违。虽然各国立法有不同规定,但一般理论认为,票据无因性的例外情形,票据信用应仅限于票据信用主体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相互重合的情况:如果原因关系当事人与票据信用主体同一,则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如果出票人与付款人或承兑人并无资金关系,票据信用当出票人以持票人身份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付款时,付款人或承兑人可以以无资金关系为由加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