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特征说法

时间:2022-05-08 06:11:16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信托特征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所委托的财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通俗地说,信托就是财产所有人出于对他人或组织(如信托投资公司)的信赖,将信托特征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他人管理或处分。他人在管理、处分该财产时,信托特征要根据财产所有人的意思,同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所得收益,由财产所有人或者财产所有人指定的其他人享有。

信托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二是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三是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它区别于委托人未设立的信托财产,信托特征亦区别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可以不受委托人或受托人财务状况的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一般也无法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四是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要履行谨慎义务。也就是说,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要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一样,尽心尽力。五是信托存续的连贯性。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信托特征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