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时间:2022-05-31 03:36:08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什么是金融体制改革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保险业己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号令在一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保险业在新阶段的发展、改革、开放和监管的客观要求.需要一部新的符合时代特征和要求的偿付能力监管部门规章。2008年7月.0 1.1.中国保监会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结合找国国情的纂础,制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管理规定)没有硬性规定监管指标.用“最低资本’“一词管代了,号令中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一词,金融监管体制用“实际资本一词替代了I号令中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一词,金融监管体制并首次引人了偿付能力充足率概念.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规定了统一的监管措施,而且《管理规定》不再规范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的具体计算规则.只是对最低资本、实际资本的定义和确定依据做了原则规定,金融监管体制具体评估方法由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进行规范。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其中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后的余额。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金融监管体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通过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可以判断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否充足。因此.在分析时应注意核实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是否准确。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1)不足类公司,金融监管体制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2)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3)充足R类公司,金融监管体制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