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冷静期规则

时间:2022-07-25 15:37:31

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也被称作“冷却期”、“反悔期”、“犹豫期”。根据“合同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的基本原则,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和履行合同规定,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然而,冷静期规则成为“合同必须遵守”原则的一个例外:根据该规则,消费者在完成交易后的一定期限内,可以无条件地解除该交易合同,并且不需要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冷静期规则的产生最初是为了应对新型销售活动中经营者的不当交易行为,冷静期规则以避免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

具体而言,是经营者在销售环节和销售方式的创新和发展催生了冷静期规则。在通常情况下,生产企业与消费者通常不会发生直接接触,而是通过代理商等中间环节将商品出售给消费者。如果消费者直接面对生产企业进行交易,即经营者采取直销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由于缺少了中间商的环节,消费者仅凭自己力量无法获取商品以及生产者的真实有效信息,在交易过程中就极易做出错误判断。在直销模式下,直销员的销售活动表现在一对一、多对一的情况下游说消费者完成交易,消费者面对强大的推销压力极其容易做出冲动的交易决定,事后经过理性思考又往往后悔自己的购入行为。

除了销售环节的简化使得消费者更易受到经营者不当劝诱行为的侵害之外,诸如上门销售等新的销售方式也令消费者面临更多交易困惑。出于降低经营成本和扩大市场规模及提高竞争能力的考虑,经营者开始发展出诸如电话销售、访问销售、网络销售等各类无店铺销售形式,通过集中、主动甚至强制性的推销和劝诱行为以增强消费者的交易意愿,提高成交率。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无店铺销售方式较之在店铺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而言存在更多不利之处:首先,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经营者维持固定的经营场所是对消费者的承诺和信用保证。其次,消费者到店铺消费是带着自主的交易意愿而去,所以发生冲动性消费的机率较小。特别是,消费者经由经营者的实体店铺可以做到“货比三家”,并且可以获取较为可靠的商品和服务信息。而冷静期规则在无店铺销售情况下,消费者完全依赖于单个销售人员的一面之词,从而大大增加了全面了解真实有效信息的难度。总之,在直销、访问销售等无店铺销售方式出现以后,消费者更易受到经营者不当劝诱行为的影响而产生大量异化消费与冲动消费。

冷静期制度突破了合同法“约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允许消费者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这与传统民法有关合同撤销、合同无效的规则相比,冷静期规则给消费者一方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和自由。冷静期制度是平衡消费合同关系的一个制度砝码,它一方面通过赋予消费者一段时间来评价其购买决策并允许其反悔一次,加强了消费者的交易能力;另一方面冷静期规则该制度也提高了消费者对销售者的信心和交易意愿,从而促进了生产、销售和消费活动的创新和发展。

冷静期规则最早出现在英国1964年《租赁买卖法》中,旨在通过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内单方面解约的权利,以约束经营者在上门兜售经营方式中过于泛滥的不当劝诱行为。根据冷静期规则该法规定,买方如果在“适当交易所在地”之外的任何地方与卖方签订租赁买卖合同或分期付款合同,则有权自收到正式合同副本之日4日内解除该合同。同样,美国立法中最早出现冷静期的规定也是为了约束经营者上门销售(door-to-door sales)、直销等无店铺销售活动中的不当劝诱行为,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972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其《贸易调控规则》中专门规定了“上门兜售或在其他场所销售的冷静期监管规则”。根据规定,消费者在自己家中或经营者经营场所以外的地方购买价值在25美元以上的商品的,有权在3天以内取消该笔交易,退回商品并得到全额退款。经营者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告知消费者上述权利,并向消费者交付两份取消交易的书面表格,以及一份合同副本或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