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主体制度

时间:2022-05-06 20:21:05

2017年6月27日,交易主体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3年2月8日公布、2013年12月30日修改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交易主体制定该《细则》的目的:为保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平稳有序发展,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依据: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规定。

该《细则》从新三板投资者的资格以及主办券商的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投资者的资格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相关业务,应当熟悉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了解挂牌公司股票风险特征,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等业务。投资者分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两大类。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机构投资者有:(一)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交易主体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1)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办法》第8条第1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