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时间:2022-07-07 00:37:06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1)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股息);(2)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等;(3)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而取得的租金;(4)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5)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6)自2001年I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督邮电、通讯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使用费,作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7)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