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情形

时间:2022-06-21 02:36:12

    要约收购情形。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收购者可以自愿的方式来对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既可以是全面收购要约,也可以是部分收购要约。此外,收购者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以强制要约的收购方式来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2.采用协议收购方式的,代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要约收购情形

    3.采用间接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30%时,应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要约收购情形

收购人预计无法在实施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收购要约的,应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减少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减的,应当采取要约的方式。收购人可以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免除其要约收购义务。要约收购情形

    收购人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5%。要约收购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