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散结构的特点

时间:2022-06-02 03:34:55

    分散结构的特点,分散化结构这种方式也很受欢迎.一些证据表明.大股东但不控股的股东,通过部分解决所有权分散结构中固有的集团诉讼问题,使公司的价位增加了。在法律控制力软弱的国家,分散结构界定这样一个界限可能是最实际可行的改革,分散结构它又容易进行监控和执行。但是,要真正起作用,除了要求以最近一段时期内的平均价格公开招股之外.还必须有一些其他的规定。只有界限的规定可以使大股东因未加披露的服大信息而获利.而且可能会引起少数股东的猜疑,他们认为公司隐瞒了价值.因此对界限的规定不屑一顾。分散结构虽然在公开发出要约时,当然要求进行完全的披露,分散结构但在这种背景之下的完全披露会产生无意义的、甚至是有点麻烦的影响。如果股东了解到公司的价值比市场先前认定的价值大的话.他们会拒绝接受要约—因此如果新的控股股东成功地获取了控股权,那么其他股东就会受到新的控股股东的剥夺。

    可见,需要规定招股的最低滋价比例。比如说.比前一时期平均市场价格高于20%,可能是最实际可行的折中方案。分散结构这可能会把一些股东限制在20%的水平上.但如果他们能够获得控股权,分散结构他们本来是可以成为更有效的公司监控人。分散结构这种滋价最低限度的规定也保护了公众少数股东,分散结构使他们免受Behchuk教授所描述的寻租的股东的剥夺。捷克和俄罗斯的经历表明这是个更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