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强行平仓制度

时间:2022-07-15 16:19:03

我国期货交易所规定,当会员(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期货强行平仓制度交易所(期货公司)有权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会员结算准备金小于零,并期货强行平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过程如下。(1)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2)执行及确认。开市后,期货强行平仓有关会员必须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期货强行平仓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并存档;发送强行平仓结果。在我国,期货公司有专门的风险控制人员实时监督客户的持仓风险。当客户除保证金外的可用资金为负值时,期货公司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如果客户没有自己处理,而价格又朝不利于持仓的方向继续变化,各期货公司会根据具体的强行平仓标准,对客户进行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