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合同性质

时间:2022-06-13 10:37:32

    储蓄合同性质,储蓄合同法律规定合同储蓄属于契约系统,储蓄合同是借贷双方通过契约筹措住房资金。具体讲,储蓄合同潜在购房者与指定机构(通常是住房合作社)订立资金存贷合同,储蓄合同按合同的约定定期到指定机构储蓄,储蓄合同当储蓄额达到一定时间和数额后便自动取得从该指定机构获得与储r利率和数额挂钩的住房抵押贷款的权利。

    合同储蓄的基本特征有三:第一,“互助合作”。合同储蓄实质上是一种无力一次性购房者之间互助合作的融资体系。储蓄合同这一体系的运行主体—住房合作社,作为一种由居民自愿组织起来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助合作性的公益团体,体现了“互助合作”这一合同储蓄的本质特征。第二,“存贷结合”。所谓“存贷结合”是指存贷的数额挂钩和利率挂钩:数额挂钩即借款人(购房者)要得到一定数额的抵押贷款,必须按契约先存入一定数额的存款,·简言之.按一定比例“先存后贷”;利率挂钩是指一种合同储蓄的存款利率和相应的贷款利率都低于市场利率的成本运行模式,即“低进低出”。第三,“封闭运行”。储蓄合同“封闭运行”是指住房合同储蓄的存贷款利率由存贷双方共同商定,储蓄合同不与资本市场发生联系,亦不受资本市场的影响,利率的稳定性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