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财产具备哪些独立性?

时间:2022-05-07 17:15:22

在信托设立后,受托人拥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拥有的只是信托受益权,因此,信托财产也独立于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信托财产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由委托人指定,并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行使。这意味着,受益人的债权人不能直接针对信托财产行使清偿权。但是,当信托财产分配给受益人之后,信托财产就变成了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与受益人的其他固有财产没有区别。

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归入信托财产,同时,因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和损失,也应该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由《信托法》赋予的独立性,信托财产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此外,在2019年11月14日,信托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因为此次工作会议为第九次,本纪要又被称为《九民纪要》)中,再次从司法实践上强调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也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