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资产管理业务规模

时间:2022-05-08 14:18:55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国内存在着联邦法和州法两个同时生效的法律体系。美国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就证券法律而言,包括具有全国效力的法规,美国资产管理如一系列联邦证券法和不具有全国效力、只在各州生效的州证券法(即《蓝天法》)。全国律师公会制定了一部示范《统一证券法》供各州自愿选用。现在,大部分州接受了《统一证券法》的主要内容,《蓝天法》开始逐步趋同。同时,美国又是一个传统的英美法系国家,其法律规则中除成文法外,还有大量的判例法渊源,这些判例法与成文法共同构成美国的证券法律体系。

在美国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中,除整个证券法律体系构筑的框架外,有《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对基金型资产管理集中进行规范,内容主要包括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资本结构、投资限制、人员素质要求、信息披露、资产管理制度、费用开支限制、与股东的权益关系、法律责任、美国资产管理投资顾问选择等,形成了一套完备的规范体系。而对于非基金型的资产管理,考虑到投资人自己有参与资产管理的便利渠道,法律推定财产所有人是自己利益的最适当判断者,美国资产管理在保证所有人参与管理这一权利后,给当事人双方以相当大的自由空间,因此,对非基金型资产管理业务中必须规范的问题,如主体范围、资格要求、人员素质、投资限制、信息披露等,并没有制定一部集中规范的专门法律。资产管理制度等被分散在众多证券法律的相应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