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进出口公司向国外B商人询购核桃仁一批,之后,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

我国A进出口公司向国外B商人询购核桃仁一批,之后,我方收到对方8月15日的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我方于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00美元/吨,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作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完全接受你方8月15日发盘。”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8月20日的复电是一种有条件的接受,而且我方对实质性条件以提出了变更,该接受属于还盘行为;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还盘一经做出,原发盘即推动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其约束;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的发盘。从本案例看,我方在还盘后,再接受已经失效的发盘,不能构成有效的接受,合同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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