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金融行业会怎么样?

时间:2022-07-25 16:31:43

由于日本金融行业立法很少有规定金融机构的民事责任,法官在第709条一般侵权规则的基础上逐渐发展出了“交易型侵权行为”认定规则,日本金融行业通过认可金融机构违反金融行政规范行为的民事责任效果来认定金融机构的“交易型侵权行为”责任。但是,日本金融行业司法审判在成文法国家毕竟只具有个案效力,日本金融行业法官虽然可以参照以往案件中的“交易型侵权行为”责任的判案思路,但是在审理每个案件时仍然要对金融机构行为的违法性加以具体认定。

而且,即便是法官适用“交易型侵权行为”责任规则认定金融机构的责任,也只是减轻了消费者对违法性要件的举证责任,日本金融行业作为原告的消费者一方仍然要对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而客观上这些证据主要掌握在金融机构一方,消费者很难逾越举证责任的壁垒。并且,由于法官对“交易型侵权行为”的认定仍然是以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日本金融行业司法判决的结果往往对消费者的救济程度十分低下:法官在确认了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后,又往往结合消费者一方的过错大小来分配损害承担的比例,从而将过错相抵原则变得日益常态化。另外,日本金融行业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简单重复审判过程不仅是对审判资源的浪费,也大大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讼累,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使得判决结果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因此,所有这些问题都只有通过立法修订与创新来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