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债权转股权?

时间:2022-05-07 09:15:18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如何评价债权转股权?不得高估或低估。对于具体评估要求,债权转股权原《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1号,现已废止)规定,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该规定废止后,债权转股权对于债权入股的评估并无新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但是,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避免法律风险,合理确定入股债权折扣率,在确定入股债权价值时,应尽可能委托外部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债权评估应仅限于拟转股债权范围,评估结果不得影响未转股债权的价值实现。对于剩余债权,仍应全额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