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保护法最新规定

时间:2022-05-09 00:58:10

消费者保护法是传统民法在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其最终归宿仍然是维护私法自治。根据消费者保护的一般理论,消费者保护法给予消费者倾斜保护是为了矫正交易双方力量的不均衡,消费者保护法使消费者得以在实质公平的基础上与经营者发生交易关系。因此,对参与金融活动的个人提供倾斜保护是基于个人在金融交易中的弱势地位的客观事实,消费者保护法是为了矫正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交易能力上的不均衡。金融交易中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之一般消费者活动领域而言更为突出,而消费者因为金融机构的侵害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甚至可能让他们无立足之地。现行金融立法中大量存在的监管规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约束金融机构的侵害行为,使消费者间接受益。但是,金融监管规范由于其行政法的属性加之分业立法的传统而存在固有的局限性,无法从根本上给予消费者直接的法律保护。随着各国金融放松管制改革的推进,大量金融监管规范在退出的同时,有必要向金融法制体系补充相应的消费者保护规则。

金融产业日新月异,金融商品和服务不断推陈出新。贯彻对金融消费者的全面保护原则,消费者保护法即是要求相关的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为消费者保护法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型金融商品和服务设定原则性和概括性的规定,防止金融消费者在遭受侵害后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

当然,保护消费者权益本身并非消费者保护法的终极目标,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根本目的在于恢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能力,消费者保护法使得消费者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所以消费者保护法在给予消费者倾斜保护的同时还必须兼顾适度问题。同样在金融领域,法律对金融关系的过多干预必然会影响金融市场创新和活力,消费者保护法阻碍金融深化与市场发展并导致金融市场的萎缩,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自身。因此,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应当在倾斜保护与适度保护之间寻求平衡。为了实现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金融立法有必要平衡消费者权益保护与维持金融市场活力之间的关系,适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积极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