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财政性存款分录

时间:2022-07-11 06:33:16

缴存财政性存款分录,缴存财政性存款自查报告1. 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核算(1)缴存的范围。商业银行吸收的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的信贷资金,商业银行不能使用,应及时缴存中央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各商业银行应该如实反映各财政性存款账户的资金活动情况,缴存财政性存款不能转移财政性存款资金,更不能将财政性存款作为一般存款处理。财政性存款主要有中央预算收入、缴存财政性存款地方财政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2)缴存存款的比例。由于财政性存款是商业银行代中央银行吸收的存款,属于中央银行的信贷资金来源,商业银行各级机构吸收的财政性存款应全额即100%缴存当地中央银行。

(3)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核算。①初次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核算。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开业后,第一次向中央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时,应根据有关科目余额,填制缴存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表一式两份,并按比例100%计算出应缴金额,向中央银行申请缴存。待收到中央银行回单后使用相关交易进行记账,打印记账凭证,中央银行退回的回单作为记账凭证附件,退回的一份缴存财政性存款科目余额表专夹保管。②调整缴存财政性存款的核算。缴存财政性存款商业银行初次缴存财政性存款后,还应根据其吸收的财政性存款余额的增减变动,对缴存中央银行的财政性存款按旬调整。即每旬末根据缴存科目余额,按比例100%计算出应缴金额,与“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缴存财政性存款”账户余额进行比较。若“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缴存财政性存款”账户余额小于应缴金额,缴存财政性存款则应按差额调增补缴,否则应按差额调减退回。初次缴存金额及调整缴存金额均以千元为单位,千元以下四舍五入。调整缴存应于旬后5日内办理,缴存财政性存款如遇调整日最后一天为节假日,则可顺延。调整缴存的处理手续与初次缴存基本相同,调增补缴的会计分录与初次缴存一致,调减退回的会计分录与初次缴存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