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业务规模

时间:2022-05-08 15:48:20

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对银信合作业务的规定规范了该项业务的开展,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尤其是要求商业银行将该项业务资金由表外转移至表内,使得央行能更有效地控制货币规模,银信合作控制市场流动性,提高利率政策的效力。从被监管者即商业银行及信托公司的角度看,银信合作相关规定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规模和理财业务带来较大影响,对信托公司的自主投资能力也间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一方面,该项业务资金的表内化将提高信贷资金占用率——监管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将表外资产在未来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11.5%、中小银行应按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因此商业银行以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形式进行的表外信贷资产规模扩张受到限制,“银信合作表外移表内”后,银信合作相应信贷资金占用也将提高。另一方面,在银信合作业务链中,商业银行因其具有的庞大客户源业务规模,而在产品销售、资金管理中扮演主要角色;信托公司主要发挥通道优势、银信合作投资专业化优势,提供资产管理等信托服务。

对该项业务的相关硬性规定使得产品数量减少,流动性降低,收益性降低,投资者将寻找其他类投资产品,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优势将因此而逐渐丢失。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则银信合作需要开发其自有的客户源,不能过分依赖商业银行,因此对其自主投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另外,银信合作产品的性质也将因相关规定而改变。长期以来,银信合作产品中融资类信托产品是主流,并以短期融资类产品为主。基于此,监管规定要求,信托公司的融资类和组合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总余额比例不得高于30%,要求投资类业务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银信合作相应的信托产品期限不得短于1年且不得设计为开放式业务规模。受此规定影响,预期未来融资类银信理财产品数量占比将大幅下降,银信合作产品的期限也将有所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