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应用

时间:2022-06-25 08:29:30

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应用该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Coase(1937)的交易成本的概念。Williamson(1985)把交易成本归结为当事人的有限理性、交易成本以及相关事实可观察而不可能为第三方所证实.上,从而得出了合同不完全性的概念。

Grossman和Hart( 1986)以及Hart和Moore( 1990)(以下简称“GHM理论")则仅将合同的不完全性建立在“相关事实可观察而不可能为第三方所证实上”。不完全合同理论不完全合同理论认为对合同的事后再谈判必不可少。不完全合同理论当事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是来源于事后的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合同理论而是由于他们之间不可能签订一份完全的合同。①GHM理论更进一步地认为,不完全合同理论需要将关于非人力资产在初始合同未规定的所有情况之下如何被使用的那种排他性决策权(“剩余控制权”,residualrightsof control)分配给物质资产所有者,以鼓励专用性投资。这种理论对于合同的认识更进一步贴近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