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使用规定

时间:2022-06-24 00:33:29

    资本金使用规定,项目资本金管理资本金是为保证商业银行业务经营顺利开展所必须投人的货币资金以及经营过程中的一部分利润积累,资本金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资本金根据《巴塞尔协议》的规定,资本金银行资本分为两级。一是核心资本.包括普通股及滋价、未分配利润、非累积性永久优先股、附属机构的少数股东权益以及少数经选择可确认的无形资产,资本金包括购买抵押服务权、购买信用卡关系等。二是附属资本,资本金包括各项损失准备、次级债务资本工具、法定可转换债券、中期优先股、未分配股利的累积永久优先股和股本债券。

    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口径,目前,资本金我国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即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附属资本包括各项擞失准备、长期次级债券等。资本金按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商业银行总资本《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之和》与加权风险总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8%.附属资本最高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实收资本是国家资本金,资本金在经昔期间依法享有经营权,由法人统一管理。国家资本金必须贯彻资本保全原则,不得任愈增加或减少。资本金经国家批准,资本金可以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为资本金。资本金分支机构业务需要的营运资本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核拨,视同实收资本管理,资本金由法人代表授权各级代理人支配。外币营运资本以外币形式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