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结算说明

时间:2022-06-23 05:06:53

现金结算说明,现金结算的概念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实施条例第34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新金,现金结算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为换取职工服务而对其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现金结算应属于税前准予扣除的其他支出。但是,现金结算按照税法“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的原则,现金结算在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和结算日,确认的负债(应付职工薪酬)的相关成本费用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非实际发生,只是在未来支付现金.清偿该负债时才实际发生。因此,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费用或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确认时不予扣除,未来实际发生时可予扣除,现金结算因而产生了各期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现金结算该差异当期产生未来能转回来,属于时间性差异,而且是可抵扣时间性差异。由于应付职工薪酬的相关支出未来清偿时可全额扣除,所以,现金结算其计税基础为零,因而产生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以,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各期会同时产生金额相同的可抵扣时间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