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法2022年最新评论

时间:2022-05-09 01:11:26

从2001年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到《金融商品交易法》,日本对金融业立法的统一化进程从未停止。毕竟,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只是实现了投资类金融商品业务活动的统一立法,金融服务法充其量只能称作一部“投资服务法”。日本金融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金融立法完全的统一,即将银行业、保险业的法律规制也纳入进来,形成一部横向化、统括性的日本版“金融服务法”。

这样一部日本版“金融服务法”,是要从功能性角度着眼对现行的纵向分割的行业立法进行横断化改造。所谓金融立法的横向化改造,要求彻底改变传统的纵向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服务法建立一个以金融商品为调整对象,促进金融创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横断式金融法律体系。要从功能性角度着眼,不是规定“谁来做”而是着眼于“做什么”,对同种行为适用同种规则,最大限度地缩小法律适用的偏差。这样一部“金融服务法”将填补纵向分割法律体系的漏洞,同时灵活应对新兴的金融商品和服务。金融分业界限得以降低后,也将大大促进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和利用。所谓柔构造化其含义十分丰富,不仅指该体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有柔软性,更是指该体系自身应当具有可调节性,摒弃大量任意性过强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且该法律体系应当方便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理解。

日本版“金融服务法”是一部网罗金融市场所有基本要素和辅助要素的框架性金融基本法,包括金融市场的客体、主体和场所三大部分。其中,各金融服务法类金融商品及服务是金融市场的客体,是各类金融交易的对象;提供各类金融商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金融商品及服务的最终利用者即消费者、资金需求方即各类企业组织等构成金融市场三大主体;金融服务法金融商品及服务的交易场所并不限于证券交易所等集中交易场所,还广泛地包括银行柜台业务、保险代理人一对一推销保险等各类相对型交易场所以及私募基金等非公开交易场所。除了客体、主体和场所这三个基本要素之外,维持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以及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还需要其他辅助要素的支持,金融服务法包括:监督金融机构市场行为的金融监管机关、针对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纠纷设置争端处理机制,以及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倒闭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安全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