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收款会计分录

时间:2022-07-03 07:03:28

委托收款会计分录,委托收款会计分录怎么做委托收款是由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分邮寄和电报两种,委托收款由收款人选用,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知识窗:委托收款主要管理规定:(1)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分为“委托”和“付款”两个阶段。①委托。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收款人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将“委托收款凭证”的回单退给收款单位,表示已办妥委托收款手续。②付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委托收款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付款期限内付款,付款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并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2)付款人在付款期满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将其债务证明连同未付款项通知书邮至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3)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委托收款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需要拒绝付款的,应在付款期内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持有债务证明的,应将其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理由书、债务证明和有关凭证一并寄给被委托银行,转交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