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形式

时间:2022-07-01 18:32:24

贷款担保形式,项目贷款担保方式2002年1月17日,贷款担保红河公司与某市商业银行和平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平支行向红河公司贷款28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02年2月13日始至2003年2月12日止。贷款担保此贷款由红河公司的控股股东天元集团提供第三方保证担保。天元集团在和平支行预先拟好的保证合同中签上:“同意担保至2003年2月12日”。

天元集团与和平支行的法定代表人均在保证合同上签字,贷款担保并加盖了公章。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作出约定。贷款到期后,红河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2003年2月15日,和平支行要求天元集团履行保证责任,贷款担保代红河公司偿还贷款。天元集团却称: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确定的保证期限是2003年2月12日,现已超过合同期限,本公司不再负担保责任。由此天元公司与和平支行因贷款担保期限引起纠纷。日后红河公司、天元集团、和平支行三方经多次协商未见成果。2003年2月22日,和平支行将天元集团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贷款担保要求其清偿红河公司所欠的贷款本息。贷款担保天元集团认为保证期限是事先与贷款银行双方约定的,既然已经超过担保期限,天元集团就不应该再承担担保责任。贷款担保和平支行虽然承认自已在签订保证合同过程中有过失,贷款担保对担保期限的约定有误,但是,为使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必须依法要求天元集团承担连带责任,代为红和公司清偿其所欠银行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