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监管原则

时间:2022-05-06 02:41:40

投资银行作为证券买卖双方的经纪人,投资银行监管原则按照客户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在证券交易场所买入或者卖出证券,其最大的投资银行特点就在于投资银行无须动用自己的资金且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而只需按投资者的指令行事,并按交易金额监管原则的一定百分比收取手续费。因此,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管。

监管的具体内容如下:(1)投资银行在经营证券经纪业务时必须坚持诚信的原则,投资银行禁止任何欺诈、违法和牟取私利的行为。在提供给投资者的相关信息中,投资银行必须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保证语义清楚,不得含有易使投资者混淆的内容。(2)资本金方面的约束。投资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贷款不得超过证券市价的一定百分比,而且投资银行还得满足初始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要求。(3)在接受客户委托方面,有些国家禁止投资银行全权接受客户委托,以防止投资银行侵犯客户利益。另一些国家虽然允许设立“全权委托账户”,但是也做了一些规定,禁止投资银行做出不必要的买进卖出,以多牟取佣金监管原则。未经委托,投资银行不得自主替客户买卖证券。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买卖之后,必须将投资银行交易记录交付委托人。我国《证券法》第143条规定,投资银行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