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基本概念

时间:2022-07-25 13:56:24

2001年《金融商品销售法》最初并未将金融商品的功能和构成等基本内容纳入“金融商品重要事项”之中,金融商品销售者的说明义务仅限于对本金损失等事项的说明。20世纪90年代,日本有关认股权证、证券投资信托、外汇保证金交易等金融商品的大量侵权案件中,金融机构大多提示了本金损失风险,但是对于金融商品商品的结构与内容等基本事项却未向消费者进行说明,从而导致后者的错误交易判断并受损。[插图]这些案件进而提醒立法者应当将金融商品的构成信息也纳入“重要事项”的范畴。

金融衍生品因为其特殊的杠杆性结构从而具有更高的风险性。投资者虽可以以小搏大获取高额回报,但一旦判断失误也将招致重大损失。此时,金融商品对该商品“重大事项”的说明义务就应当包括对商品构成的说明。如果消费者没有准确掌握上述信息,则会因为对该金融商品的功能产生误解而做出错误的交易判断。这里以“澳大利亚银行保证金交易案”为例加以说明。日本COSMO期货公司曾经对外出售一种“全球保证金期货”(worldwide margin FX),在销售时却称该产品是“类似于外汇存款的金融商品”。该公司对于该期货的交易对象是一家澳大利亚证券商一事未做任何说明,消费者在误导销售下购入此类期货结果损失惨重,因而诉至法院。法院认为COSMO期货公司对于该项交易最基本部分不但存在虚假陈述,而且金融商品掩盖了一些与该类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所以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随着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出台,2001年《金融商品销售法》也进行了同步修订。

在信用供与领域,决定消费者是否购入信用类商品的重要事项主要围绕贷款的基本信息展开,包括可获得的贷款数额、贷款偿还方式等影响贷款决策的信息,金融商品以及有关商品、权利、劳务让渡等贷款对象的信息。据此,日本《银行法》12条之2以及《银行法施行规则》13条之3就银行应当向顾客说明的“与业务有关的重要事项”做了详细列举。具体包括:该金融商品存款类商品的名称、业务对象范围、存款期间(是否自动续存)、最低存入金额、存入单位、取款方法、利息设定方法、支付方法、计算方法、手续费、附加的特别约定、中途解约事项、金融商品根据《存款保险法》第53条规定的保险金支付对象、变额利息存款的利率设定基准指标及利率设定方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