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索取权 研究

时间:2022-06-29 16:10:52

    剩余索取权 研究,现代剩余索取权研究。现代的剩余索取权概念是建立在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础上的。在完全契约下.每一种最终状态下的财富分配都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现代剩余索取权不存在任何可以视为剩余的收益。现代剩余索取权而契约不完全则意味着存在刹余收益。当然,是正是负是不确定的。

    现代剩余索取权收益是契约不完全性的内生特征,即当不间类型的财产所有者进人一个契约时,每个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得到多少收人并没有在契约中明确说明。现代剩余索取权完备的契约可以使所有契约当事人得到确定的合同收人.但不完备契约却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就企业契约而言,现代剩余索取权可以规定所有企业成员都是剩余索取者《即刹余分享制).现代剩余索取权但不可能规定所有企业成员都是固定收人的索取者。这就是剩余索取权的由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