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会计制度特点

时间:2022-06-12 11:40:36

    德国会计制度特点,德国会计制度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起,德国的会计环境发生了持续而巨大的变化。德国会计制度公司会计特别强调全国和部门统一的账户表(与法国相似)。德国会计制度《商法》规定了许多“守法薄记“的原则,独立审计在战后几乎荡然无存。

    此后,作为一个重要的转折点,1965年的(公司法》把德国的财务报告制度转向英一笑模式(但仅限于大型公司),德国会计制度要求更多的披摇、有限制的合并,以及提供公司竹理报告。1969年的《公司公开法》使管理报告和附加的审计要求成为法定要求。这些变化反映了德国会计中的一种盎格鲁式的转变。

    此后,一个重大的欧洲型转变来临了(详见第8章)。20世纪70年代初.欧盟开始发布协调性的指令,并要求成员国将其纳人本国的法律。通过1985年12月19日的《综合会计法》,德国会计制度欧盟的第4,7,8号指令都进人了德国的法律。这项立法具有重大意义,因为:(1)它把德国现有的会计、财务报告、披露和审计要求都整合到一部单一的法律之中;(2)这项法律被规定为德国《商法典》的“第三部”,因而变成适用于所有的公司主体—从有限责任合伙制到私人和公众持股公司;(3)这项立法主要以欧洲的概念和实务为基础。

    德国会计完全依附于税法。所谓的“决定原则”表明应税所得取决于公司人账的财务记录。只有在全部人账的情况下,德国会计制度才允许计提税金。“决定原则“意味着所有的为纳税目的而采用的特殊的或较高的加速折旧,必须同时为财务报告目的而人账。税务会计的支配作用惫味着为纳税目的编制的财务报表与在财务报告中发布的财务报表没有差别。因而,德国会计制度英一美愈义上的会计准则或公认会计原则在德国并不存在。财务报告反映了税法的要求,而不是投资者和其他资本市场参与者的信息需求。

    德国会计的第三大特点是坚决遵循法规和法院判决。德国会计制度其他的任何东西都不具有类似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德国会计制度尽管欧盟第4号指令要求应用“真实和公允”原则.它在德国的应用却十分马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