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可比性要求

时间:2022-07-03 04:03:55

会计信息可比性要求,会计信息可比性要求举例所谓可比性,就是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在纵向和横向之间都应当互相可比。为此,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类似地,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例如,会计信息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假设某企业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会计信息选择了采用先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那么,原则上就不能随意改变。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该企业所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从而期末存货价值和营业利润等会计信息,在前后年度之间具有可比性。

当然,可比性并不要求不同类型的业务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例如,会计信息企业部分资产按历史成本反映,但另外一些资产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反映;一些类型的固定资产(如房屋)按平均年限法进行折旧,另一些固定资产(如运输车辆)按其他折旧方法(如工作量法)进行折旧。这些差异化的做法与可比性要求并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