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起诉玖富要求还本息 法院判平台为信息中介不予支持

时间:2022-09-19 11:55:06

  在网上流传出来的网贷司法诉讼判决中,最重要的判决考量因素是——网贷平台究竟是不是借款人?如果是,那通常出借人要求平台还本付息的诉求就会被法院支持;如果不是,那出借人起诉则不被法院支持。而判定网贷平台究竟是不是借款人,一方面要看当出借人和平台签定的是中介协议还是借款协议,另一方面也要看当初出借人出借资金的具体走向,是通过存管账户直接转账给借款人,还是进了平台的资金池账户。

  近日,河南某中院的一例出借人起诉平台的终审判决就非常典型,对网贷诉讼类案件具有较强的判例参考性。河南某地网贷出借人王某某起诉北京玖富普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决玖富普惠偿还出借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经法院审理认定,出借协议形成于出借人与实际用款人之间,在案证据无法认定玖富公司为出借资金的借款人,玖富普惠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借人起诉玖富要求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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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出借人王某某败诉,二审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出借人承担。如判决所述,平台是否属于借款人,一是看具体签定的协议,二是看出借资金的具体走向。本案判决书中明确提到,出借人王某某与玖富普惠公司签定的是《出借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与《授权委托书》,并非借款协议。玖富公司并非债权债务的当事人,平台作为撮合方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这个网贷案件也提醒我们,出借人在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欠款时,一定要找准真正的债务人,也就是借款人,避免走弯路,这样才能早日追回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