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津辩论规则

时间:2022-07-11 14:56:20

    牛津辩论规则,牛津规则1928年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在波兰华沙举行会议,以英国贸易习恨及判例为基础.制订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华沙会议.将前“华沙规则“修订为21条,定名为(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1932简称W. O. Rules 1932).并沿用至今。牛津规则该规则对 CIF买卖合同的性质作了说明.并具体规定了在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919年美国九个大商业团体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The U. S. Export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s)。后来因国际贸易习惯的变化,在1940年举行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定义作了修订,牛津规则并于1941年,月31日经关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贾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