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经营2022年管理原则

时间:2022-05-08 18:37:44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监管机构、管理人员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分业经营2022年管理原则与私人财富管理业务相关的核心条款是对第四十三条的修改:“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分业经营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对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限制使中国境内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受到制约。

由于中国的分业经营金融体制,境内的私人银行从业机构无法直接进行资产管理和全球资产配置。尽管可以采用代理委托的方式,但分业经营导致了资源配置效率的下降和风险的上升。以商业银行为例,由于不能直接进行投资资产管理,因此,凡涉及资产管理类的产品都必须经过信托公司,同时聘请有资产管理经验的基金公司、分业经营证券公司作为投资顾问进行各种资产类别的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又产生了一些弊端:一是银行作为直接面对客户的机构,其固有的严谨风险管理文化将与合作方之间产生不同程度的沟通障碍,影响产品管理流程的衔接;二是银行不能直接参与资产管理,存在操作风险下的权利与责任的不统一;三是许多有生命力的金融产品特别是大量跨市场、交叉性的金融产品无法推出,影响了业务和产品创新力度,分业经营银行能提供的产品主要还是储蓄、信贷和各类代销产品,然而这些产品都具有标准化或格式化的特点,无法满足高净资产客户日益增长的个性化、综合化的财富管理需求。

从产品的类型来看,我国商业银行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局限于外汇类和利率类两大类衍生产品,分业经营以外汇类型为主,分业经营其他衍生产品(如权益衍生金融产品、商品衍生产品、信贷衍生产品)很少或者没有。另外,我国银行开展的远期利率合约、货币期权合约等业务的交易量都非常小,根本不足分业经营以形成一个正常的市场来规避企业和银行自身的外汇和利率方面的风险。总之,我国银行提供的衍生产品主要还是基于企业真实的贸易需求,为贸易方面进行服务,其应用领域还十分狭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