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包括哪些?

时间:2022-07-25 13:53:05

在金融交易中,向不特定的金融消费者进行面对面说明需要消费金融机构大量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金融交易仅仅依赖口头说明方式就显得不太切合实际。特别是,金融商品交易合同内容往往十分丰富且专业性强,口头说明方式不仅极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且由于未形成文字,无论对于消费者的维权还是金融机构避免讼争都十分不利。

2001年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第3条规定了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商品时应当向顾客履行说明义务,但是该条并未对说明的具体形式加以规定。近年来日本金融立法纷纷将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具体化为书面交付义务、公示义务等书面说明要求。其中以2006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规定为代表。该法改进了2001年《金融商品销售法》的规定,金融交易将金融机构的说明义务落实为“缔约前的书面交付义务”、“缔约时的书面交付义务”以及“契约存续期间的书面交付义务”,从而确立了系统性的书面说明规则。具体而言,“缔约前的书面交付义务”指金融业者在与消费者缔结金融商品交易合同之前,应当向后者交付记载有重要事项的书面文件。该法第37条之3有关缔约前的书面交付义务的规定则适用于所有投资类金融商品交易活动。

根据该条规定,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应当在缔约之前向顾客交付记载有“影响顾客判断的重要事项”的书面文件。此外,该法第40条之2第4号规定了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在接受顾客的证券交易订单时,应当履行承诺执行证券最优方针的书面文件交付义务。“缔约时的书面交付义务”指在金融商品交易合同成立之时,金融业者应当尽快将金融商品交易合同做成书面文件并交付给顾客。对此,《金融商品交易法》第37条之4规定,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在金融商品交易契约成立时,金融交易应当毫不延误地作成书面文件并交付给顾客。此外,金融交易该法第40条之2第5号还规定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在契约成立同时应当向顾客交付记载有执行证券最优方针内容的书面文件。“金融交易存续期间的书面交付义务”主要指资金运用状况报告书等契约履行期间相关说明和证明文件的书面交付要求,包括《金融商品交易法》37条之5有关保证金受领证书的交付规则、第37条之6书面解约规则、第42条之7资金运用报告书的定期交付规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