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式回购交易

时间:2022-06-13 14:10:30

    约定式回购交易,回购交易特点在交易所回购交易开始时,回购交易其申报买卖部位为卖出(S),回购交易这是因其在回购到期时反向交易中处于卖出债券地位而定的。其交易程序除方向相反外其余均同以券融资。

    对于交易对手抵押的债券,回购交易目前交易所不直接划人以资融券方证券经营机构的债券账户.而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1)用于回购的券种目前包括国库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企业债(3A级,发行额5亿以上,回购交易剩余期限5年以上)。

    (2)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回购交易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最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债券的规定予以处罚。回购交易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券将用于平仓交割。

    (3)在债券回购交易过程中的以资融券方,回购交易在初始交易前必须将足够的资金存人所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清算账户。回购交易在回购期内不得动用抵押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