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商品会计处理

时间:2022-07-10 14:07:57

销售商品会计处理,销售商品会计分录若企业销售商品不满足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一般情况下,应将发出的商品记入“发出商品”账户。如果销售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销售商品比如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甲公司于5月10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商品增值税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该批商品成本40000元。甲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经得知乙公司资金流转发生了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销售商品仍旧将商品发出,并办理了托收手续。假定该销售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