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的规则

时间:2022-06-21 01:31:42

    证券法的规则;。《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依照上述规定,禁止持有、买卖股票之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禁止持有的证券

    现行法律禁止相关人员持有股票,但是,未禁止持有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公司发行债券时,即事先确定债券利率,该利率不因持有人身份和职业而受到重大影响,无须对公司债券持有人的身份和职业加以限制,无须禁止其持有债券。至于相关人员能否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法律规定不甚清楚,鉴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同时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相关人员亦不得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禁止持股人的范围    禁止持股人员主要包括:

    1.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法的规则

    2.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包括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法律规定的禁止持股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以真实名义或者化名等方式持有或者买卖股票。证券法的规则

    (三)禁止的行为

    I.禁止直接持股。义务人不得以自己名义直接持有和买卖股票。无论义务人购买、受赠、继承股票,还是以其他方式获得股票,都属于禁止之列。证券法的规则

    2.禁止间接持股。间接持有和买卖股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配偶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以共同财产购买或者持有股票,也有义务人以化名或者借用他人名义持有或买卖证券的情况。

    3.禁止合理持股状况的非法延续。相关人员在任职前合法获得股票的,应当在任职时依法转让所持股票,以避免“合理持股状况”的延续和滥用。证券法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