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时间:2022-07-16 00:39:54

针对信息沟通不畅、政策协调不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危机应对迟缓等问题,各国普遍加强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强调不同监管主体之间应加强监管标准、政策和信息等的沟通协调。美国FSOC负责协调解决各成员部门争端,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货币监理署、全国信用社管理局签订备忘录,协调获得联邦存款保险且资产规模在100亿美元以上银行的重要监管信息。英国金融政策委员会(FPC)负责宏观审慎监管,专注于识别、监测和管理系统性风险,同时给予FCA和PRA金融稳定方面的指导和建议。FPC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任主席,成员包括货币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局主席,各部门要向国会报告沟通和监管协调情况。欧盟要求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与银行、证券、保险三家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建立信息沟通机制。

总体而言,在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和标准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的情况下,金融业协调机制综合经营会继续存在,并金融监管遵循新的监管要求规范发展。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分拆大型银行、甚至恢复《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观点,但从可行性和金融业自身发展规律来看,金融业协调机制很难回归分业状态,实践表明,金融监管综合经营有利于金融机构保持盈利稳定,提高综合竞争力,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目前国际前20大银行集团、前20大保险公司均拥有多元化的业务结构和经营模式。危机后强化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防范金融机构“大而不能倒”风险,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使其组织架构和公司治理更加清晰透明,确保风险可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