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订立

时间:2022-07-11 12:36:56

    电子合同订立,电子合同签订平台在电子合同下,针对要约、承诺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问题的特殊性.发出错误通知时,合同当事人及1SP的责任等均与一般合同不同.因而交易方在国际贸易电子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应予以重视。

    1.要约的含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愈思表示,电子合同而且这种意思表示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内容具体确定;    

    (2)经受要约人承诺,电子合同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擞回

    要约的撤回,指的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电子合同在其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取消该要约。要约人享有的这种撤回权对于充分碑重要约人的惫志,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十分必要.因而各国的法律以及有关合同的公约和惯例,包括《公约》和《通则》都对要约的撤回予以肯定。

    3.要约的擞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取消该要约,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对于要约能否撤销.两大法系规定不同。电子合同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可以自由撤销或变更要约;德国法则认为。除非要约人表明不受约束.否则要约一旦生效,要约人就要受其拘束而不得撤销。而《公约》和《通则》则采取折中的做法,即规定原则上要约可以撤销,但有两个例外:一是要约表明了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不可撤销的信赖,并且已经本着该信按行事。

    4.承诺的撤回

    对于承诺的撤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同样存在分歧,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承诺一经发出.不管是否收到即生效。如美国《合同法贡述》第64条规定.承诺采用要约规定的方法和传递工具发出即能生效,不管要约人是否收到承诺。而德国法则采用到达主义,电子合同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可以撤回。《公约》和《通则》采取到达主义.同时规定了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