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是不是利好?

时间:2022-06-10 21:46:23

投资者关系管理初期(2003—2005年)——监管层推动下股东之间沟通与博弈与其他国家由投资者关系协会推动资本市场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不同,在我国,投资者关系管理IRM虽然起步较晚,但基于股权分置改革的制度要求与资本市场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保护,一开始就受到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并将其与上市公司治理联系起来。追溯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初期的股票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后进行IPO而形成的,因其所处的是一个“卖方市场”的环境,上市后由于股权分置所形成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原因,致使我国上市公司普遍没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概念。但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第一批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的经验表明,投资者关系管理良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利于促进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沟通,有利于股东之间就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达成共识,从而有效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这也构成了我国制度变迁下投资者关系管理实践的独特内容。

2005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下文简称《工作指引》),全面阐述了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定义、目的、原则、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组织设置、工作机制、人员培训等内容。该政策也标志着中国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的阶段。《工作指引》提出,上市公司要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遵循充分披露信息等六大原则,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良性互动。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相比,《工作指引》进一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更具主动性和自愿性,披露渠道更为广泛,更强调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