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日本消费者网站使用情况

时间:2022-07-25 15:38:06

金融机构对消费者的劝诱行为规则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从正面概括规定适合性原则,另一方面日本消费者从反面列举各类不当劝诱行为,并明确予以禁止。

据日本全国消费生活信息网络系统(PIO-NET)200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消费者投诉最为集中的有关本金损失风险的各类金融商品交易纠纷中,金融机构不实告知及不告知不利信息的不当说明行为在被诉行为中居于首位。具体而言,在654件投诉证券公司的消费者纠纷中,对“保本承诺等不实告知”的投诉占15.4%,证券公司在口头说明或邮寄说明资料中仅告知预期收益等“未说明风险事项”的被诉事件占14.8%。在对银行不当销售行为的投诉中,投诉银行“不实告知”行为的占到8%,而对银行“未说明商品信息”及“未说明相关风险”等的不告知行为投诉竟高达32%。在与变额保险相关的投诉案件中,关于保险公司“不实告知”的投诉为5.8%, “未说明商品信息”及“未说明相关风险”的不告知行为的投诉也达到26.9%。并且日本消费者上述统计数据也显示出,金融机构除了对消费者的不实告知、不告知不利事项等不当说明行为以外,包括“提供断定的判断”、再劝诱、长时间劝诱、胁迫行为等不当劝诱行为也普遍存在于各类金融市场当中。此外,在采取访问销售、电话销售、邮寄销售等不需要通过店铺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无店铺销售”情况下,金融机构的意外劝诱等不当劝诱行为比例要明显高于店铺销售模式。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的不当劝诱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当说明。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对消费者的说明义务,但是,金融机构往往利用对消费者进行说明的机会提供误导性的信息,特别是仅挑选那些对消费者有利的事项加以说明,而不告知消费者对其不利的重要事项,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从而做出错误的交易决定。我们考察日本法院1994年至2006年期间判决消费者胜诉的400件投资类金融商品纠纷案发现,有多达261起是与金融机构虚假说明或不说明重要事项有关。[插图]就虚假说明行为而言,日本消费者具体有如下表现: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劝诱消费者购买所谓的某公司增发新股,但由于该公司实际处在破产边缘,因此其股票是为毫无价值的垃圾股票(东京地裁平成15年4月21日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