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保护消费者2022年最新基本法

时间:2022-05-09 01:04:14

为了在推动规制缓和的同时确保公正、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扩大和发展消费者保护法的作用就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保护消费者立法者加快了对经营者与消费者民事规则的制定与修改,这时期出台了诸如《产品责任法》、《消费者契约法》等横向化的消费者民事立法,并对《消费者保护基本法》、《访问销售法》、《分期付款销售法》、《消费生活用制品安全法》等已有立法进行修订。其中,2001年出台的《消费者契约法》及2004年对《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的修订集中体现了这一改革趋势。

2000年5月,经过日本经济企画厅国民生活审议会多年论证的《消费者契约法》最终形成草案,2001年4月,“以消费者为本位的新体制创立”,即《消费者契约法》正式开始施行。《消费者契约法》作为“规制缓和改革的一环”,其调整对象统括了所有消费者合同,是一部保证消费者在合同缔约过程以及合同条款内容方面公正待遇的统一民事立法。《消费者契约法》以矫正不当、不公正的合同为宗旨,通过给予消费者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条款无效的私法权利,使消费者的权利被侵害状态得以回复,并间接地促进经营者适当劝诱以及使用公正的合同条款,这与产品责任法可以说有着同样的构造,因此在日本也被称为“契约的产品责任法”。该法“旨在缓和民法中规定的欺诈、胁迫的要件及使抽象的要件具体化、客观化,日本保护消费者便于因为经营者的不正当劝诱而缔结合同的消费者解除合同,与此同时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该法修正了民法上对欺诈、强迫行为及撤销后果的限制性要件,对于因事业者[插图]的不实告知、不当劝诱等行为导致消费者误解或困惑的情况,赋予后者适当的解约或撤销权利,对责任限制条款等不当条款的效力以及损害赔偿事项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契约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解决消费者合同中的两个问题:首先是处理信息不对称问题,尽量消除市场失灵对消费者的不利影响。根据日本保护消费者该法第二章的规定,经营者就重要事项对消费者不作说明或作不实说明时,消费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自己的意思表示。与民法上的合同撤销规则相比,日本保护消费者该法缓和了民法上诈欺的严格要求,同时又实现了对其抽象要件的具体化、明确化,由此而减轻了消费者举证上的负担,使之能更易于从经营者不当劝诱下所缔结的契约约束中解脱出来。其次,日本保护消费者该法致力于规范合同不当条款、维护市场的公正性。该法第三章详细列举了消费者合同中各类不公平条款,包括经营者免除损害赔偿责任、预定消费者支付损害赔偿金额等条款,并日本保护消费者明确规定这些条款无效。日本法学界对该法的出台给予了高度评价。落合诚一教授认为,该法以消费者合同为对象开设特殊的民事规则,对正处于形成阶段的消费者法的发展具有划时代意义,这会对消费者法不同于民法和商法的独立研究领域的确立产生贡献。潮见佳男教授指出,《消费者契约法》可夸耀于世界的最大价值,不是程序控制或内容控制的规范本身,而是在原理层面上的功绩,即在信息不对称或交涉力不对等的情况下,否定自己在决定权没有保护的前提下所缔结契约或契约条款的私法效力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