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业务

时间:2022-07-18 13:23:39

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发起人的融资行为,资产证券化其复杂的结构设计无非是为了对证券持有人提供妥当的保障,以便获得后者的资金融入。因此,资产证券化与传统的担保融资之间并没有截然的分界,对提供融资便利的债权人(即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人)资产证券化的保护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核心法律问题。然而,ABS持有人并非是唯一为发起人提供资金便利之人,一个发起人往往还存在其他债权人,他们与ABS持有人的利益在一定意义上是对立的。

对于ABS持有人来说,资产证券化下SPV的独立性以及其拥有的具有稳定现金收入流的资产,资产证券化是对债权的良好保障,意味着自己的债权风险已经与发起人整体资产风险隔离开来。但是,对于发起人原有的债权人,特别是无担保权的债权人来说,资产证券化的结果是发起人的一部分资产被独立出来成为特定债权人的清偿保障,资产证券化从而削弱了其债权赖以实现的财产基础。特别地,资产证券化的滥用可能成为发起人逃避债务的有效手段,实践中不乏欺诈性转移的例子。因此,当发起人陷入财务困难或者濒临破产时,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一般债权人可能主张资产证券化交易下资产转让的无效性,以及SPV的非独立人格。从这个意义上看,资产证券化对法律、特别是破产法提出的核心问题有两个:第一,资产证券化如何认定资产证券化下资产转让的效力?发起人对SPV的资产转让是“真实出售”还是“担保物的转移”?第二,如何看待SPV的独立性?当发起人资不抵债时,是否可以将SPV持有的资产纳入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