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工程下的收入

时间:2022-07-18 14:11:01

建造工程下的收入,建造工程收入会计分录建造工程下的收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1)建造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建造工程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建造工程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合同变更、索赔、建造工程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某建造承包商与一客户签订了一份金额为5,000万元的建造合同,建造一座水电站。

合同规定的建设期是1995年3月至1998年8月,同时规定,发电机由客户采购,于1997年8月交付建造承包商进行安装。建造工程该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客户1998年1月才将发电机交付建造承包商。建造承包商因客户交货延期要求客户支付延误工期款100万元。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建造工程只有在符合《建造合同准则》规定条件时,才能确认为合同收入。例如,在上面例示的索赔收入的情形下,承包商只有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才能确认索赔收入:①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②建造工程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则承包商不能确认索赔款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