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阅读名言佳句(法制阅读的名言优质版)

时间:2023-07-02 13:43:59

1、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2、当一部制定法所为之服务的理由不复存在的时候,这部法律也便会随之消失。

3、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

4、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5、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是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6、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7、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8、只要不违反公正的法律,那么人人都有完全的自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亚当·斯密

9、我们无力反抗真理。

10、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11、法律旨在防止强势者为所欲为。

12、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13、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14、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5、在忽视正义的地方,在作为正义核心的平等在成文法条款中不断遭否定的地方,那里的法律就不仅仅是“不公正的法律”,而是完全失去了法律的本性。

16、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17、造法易,执行难。

18、合法的婚姻以双方之合意为要件,不因同居之事实而成立。

19、让法官来回答法律问题,而把事实问题留给陪审员去裁断。

20、如果语句中并无模棱两可之处,则不能作出与该语句的明显含义相悖的解释。(法律解释及合同解释的一项基本原则)

21、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可能有任何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就等于使自己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

22、如果说就某特定国度的特定时期而言法律是命令,那么把它放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考察,法治社会的法律又是一种永恒的理性对话过程。它是一种“对话”(discourse),乃是指法律是在各种不同的观点及利益的交锋与辩论中不断获得产生、变更与发展;它是一种“理性”(retional)对话,乃是指这种对话在本质上是一种平和而非暴力的说理过程。——张千帆

23、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24、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25、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6、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27、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当作好像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以及未来趋势。

28、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29、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并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30、所有的解释,若是可能的话,必是通过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实现的。

31、立法以典民则祥,离法而治则不祥。

32、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惫懒的人。(用来解释为何会有“诉讼时效”制度)

33、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

34、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35、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36、支配和统治一切的,在君主政府中是法律的力量,在专制政府中是永远高举着君主的铁拳,但是在一个人民的国家中还要有一种推动的枢纽,这就是美德。——孟德斯鸠

37、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的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

38、法院不能主动寻找案件。(恰好是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批评)

39、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40、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

41、自由人得名于自由一词。自由是每个人,除了受到物质力量或法律阻碍外,可以任意作为的自然力量。

42、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孟德斯鸠

43、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孟德斯鸠

44、法律人不应该倡导过于激烈的变革,因为激烈的变革导致的结果是社会秩序的进一步的丧失,所以西方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叫:枪炮作响法无声。枪炮作响的时候,法律就没有办法生存。所以我们都不希望这个社会发生太过剧烈的变化。

45、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46、沉默将被理解为同意。

47、平等者之间不存在司法管辖权。引申义:一个主权国家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行使司法管辖权。

48、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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