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幼儿教育法的金句(台湾幼儿教育法的佳句借鉴)

时间:2024-04-21 11:05:58

1、园长及教职员名册。

2、第一任董事,除由创办人担任外,其余由创办人遴选适当人员充任,并召开董事会成立会议,推选董事长。

3、园则:包括儿童之人数、班级数、儿童入园出园之手续及免费名额等。

4、董事会成立后三十日内,应检同左列文件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

5、私立幼儿园筹设完竣,应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立案,经核准后始得开办招生。

6、私立幼儿园如不对外募捐经费,且未超过五班者,得不设董事会或办理财团法人登记。但均应指定负责人,并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

7、董事会组织章程。

8、创办人姓名、住址及履历;经捐资人推荐者其证明文件。

9、第2条本法所称幼儿教育,系指四岁至入国民小学前之儿童,在幼儿园所受之教育。

10、园址适当且确保安全。

11、第7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幼儿园之董事或负责人:

12、园舍及设备一览表。

13、董事会成立会议纪录。

14、园长之选聘及解聘。

15、财产目录。

16、董事会每学期应开常会一次,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为主席。

17、园长及教师符合规定资格。

18、董事会组织章程之制订及修订。

19、第6条公立幼儿园由师资培育机构附设者,应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

20、董事之选聘及解聘。

21、设董事会者,其章程由创办人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

22、第4条幼儿园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立或由师资培育机构及公立国民小学附设者为公立;其余为私立。

23、董事受聘同意书。

24、私立者应宽筹基金,其资产及经费来源,足供设园及发展之需要。

25、拟设幼儿园所需经费概算。

26、第9条  幼儿园置园长一人,综理园务,专任,得担任本园教学。但学校、机关、团体附设之幼儿园园长,得由各该单位遴选合格人员兼任。

27、第6-1条私立幼儿园依前条第三项之规定筹设完竣后,由设立机关、团体或创办人检具左列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立案:

28、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满尚未逾三年者。

29、第5条幼儿园之设立应符合左列标准:

30、养成儿童良好习惯。

31、园务发展计画及报告之审核。

32、公立国民小学附设之幼儿园,其园长由校长遴选合格人员报请该管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派任。

33、第6-3条私立幼儿园园址迁移,应先由董事会或负责人开具左列文件、资料,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办理:

34、幼儿教育之课程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35、基金之保管及运用。

36、第6-2条私立幼儿园依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设董事会者,其董事会应依左列各款办理:

37、财务之监督。

38、私立幼儿园,其园长由董事会遴选合格人员聘任;未设董事会者,由设立机构、团体或创办人遴选合格人员聘任,并均报请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备。

39、预算、决算之审核。

40、园舍、面积、保健、卫生、游戏、工作、教学等设备符合幼儿园设备标准;其标准由教育部定之。

41、第10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立之幼儿园,其园长由各该政府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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