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短语集锦(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佳句)

时间:2024-01-26 10:52:04

1、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根据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学校体育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内,予以妥善安排。

2、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3、体育课的教学形式应当灵活多样,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改善教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4、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由一位副校(院)长主管体育工作,在制定计划、总结工作、评选先进时,应当把体育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5、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6、第六条 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7、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8、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认真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达标活动和等级运动员制度。

9、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支援学校体育工作。

10、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制定本条例。

11、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活动。

12、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教师总编制数内,按照教学计划中体育课授课时数所占的比例和开展课余体育活动的需要配备体育教师。除普通小学外,学校应当根据学校女生数量配备一定比例的女体育教师。承担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训练任务的学校,体育教师的配备应当相应增加。

13、第四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体育锻炼与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强身健体活动,重视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体育,注意吸取国外学校体育的有益经验,积极开展体育科学研究工作。

14、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安排体育教师进修培训。对体育教师的职务聘任、工资待遇应当与其他任课教师同等对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体育教师的工作服装和粮食定量。

15、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制定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管理维修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16、第九条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升学考试科目。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课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经学校体育教研室(组)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17、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学生参加国际学生体育竞赛。

18、国家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在经费上应当尽可能对学校体育工作给予支持。

19、第二十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各类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标准,有计划地逐步配齐。学校体育器材应当纳入教学仪器供应计划。新建、改建学校必须按照有关场地、器材的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20、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除安排有体育课、劳动课的当天外,每天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课外体育活动。

21、第二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规模较大的普通中学,可以建立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和管理人员。

22、第二条 学校体育工作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2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或者破坏体育器材、设备。

24、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体育课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开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训练。

25、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

26、第十四条 学校体育竞赛贯彻小型多样、单项分散、基层为主、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27、第二十六条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28、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大学生运动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2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学校教育经费时,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体育经费,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

30、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 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31、第十六条 学校体育竞赛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体育竞赛制度和规定,树立良好的赛风。

32、在学校比较密集的城镇地区,逐步建立中小学体育活动中心,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会的体育场(馆)和体育设施应当安排一定时间免费向学生开放。

33、学校对妊娠、产后的女体育教师,应当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给予相应的照顾。

34、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应当计算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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