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期规则立法概述

时间:2022-07-25 15:36:24

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进入经济高速成长期,大量生产、大量销售和大量消费成为当时日本的时代特征。以访问销售、通信销售、冷静期规则连锁销售为典型的“无店铺销售”形式迅速推广开来,在便利大众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消费者被害问题。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金融“大爆炸”改革的推进,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采用各种无店铺销售方式向消费者推销金融商品的现象变得十分普遍,使得该领域的消费者被害问题尤为严重。日本国民生活中心2000年的一份统计数据显示,在投诉证券公司的案件中,访问销售、电话劝诱销售、邮寄销售,甚至自动贩售机等无店铺销售的投诉案件比例高达33.2%。此外,与变额保险有关的投诉中也有约60%的案件都与访问销售、电话销售、邮件销售等无店铺销售有关。冷静期规则立法曾经在日本影响巨大的外汇保证金交易被害事件中,绝大部分交易的达成也都是采取登门拜访等意外劝诱方式。

日本1976年的《访问销售法》(2000年改为《特定商品交易法》)就是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并且其首次在法律中设置了冷静期规则,就冷静期条款的说明义务、冷静期规则冷静期间以及消费者的合同撤销权或解除权作了较为全面落实的规定。这些规则散见在该法第9条(访问销售的契约撤回)、24条(电话劝诱销售的撤回)、40条(连锁销售的契约撤回)、48条(特定劳务提供的契约撤回)、58条(业务提供的劝诱及交易的契约撤回)等类型的无店铺销售契约立法规则之中。为了应对金融消费领域的金融机构意外劝诱行为引发的消费者受害危机,冷静期规则日本有关信用消费、保险、投资顾问等金融消费活动相关的立法也逐渐开始确立冷静期规则。《分期付款销售法》在1988年修订时也把冷静期制度加入进去,具体条文为35条之3之10至35条之3之12(2009年6月修订版本)。

同样在金融投资立法领域,冷静期规则也有其一席之地。日本《证券投资顾问业法》规定了冷静期制度。特别是,2006年施行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也对此加以认可。该法第37条之6第1项规定,与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缔结金融商品交易合同(该金融商品交易合同的内容只限于政令规定的范围之内)的顾客,冷静期规则除内阁府令另有规定之外,自书面文件受领之日起10日之内有权以书面方式解除该金融商品交易合同。又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施行令》第16条之3,该条只适用于投资顾问类合同。日本金融厅获得的意见反馈则显示,人们认为该法的冷静期规则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在实践中,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在上门访问、电话劝诱等销售劝诱过程中行为不当,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将冷静期规则的适用范围加以扩大,使消费者参与从事价格变动风险不熟悉的金融商品交易时可以享受到冷静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