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05 19:42:57

2010年10月,国家为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发布了《新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暂行办法》,境外投资新疆成为我国首个开展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随后,201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制定并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已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省区,允许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包括登记注册的非金融企业在内的境内机构管理办法,在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境外投资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使用人民币在境外设立或取得企业或项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并规定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管理办法》发布后不久,温州市又公布了《温州市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方案》,成为首个批准个人使用人民币对外直接进行投资的城市。

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实际上为人民币流入香港增加了一个资本项下的流出渠道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助于加强人民币在投资和贸易使用中的循环,并促进香港离岸人民币市场的发展。我国未来可通过增加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以及在借鉴温州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增加国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境外投资畅通人民币从资本项下流入香港的渠道,从而进一步满足境外企业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对人民币的需求。